來電顯示:近兩年,我經常在外地工作。3個月前,我臨時有事提前回家,發現妻子與一名男子同居,經追問,妻子承認了婚外情。我馬上向法院起訴離婚,雙方對財產及賠償等問題皆未提出要求,只求儘快解除婚姻關係。離婚後,我想起這些年自己對家庭的付出,想起前妻的婚外情,心裡憤憤不平。請問,我可以向前妻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嗎?楊先生
  湖南一星律師事務所葉翔鋒律師回覆:我國《婚姻法》第46條規定,有下列情形導致離婚的,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:(一)有重婚的;(二)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;(三)實施家庭暴力的;(四)虐待、遺棄家庭成員的。據此,楊先生作為無過錯方,有權向前妻要求損害賠償。
  但是,楊先生行使這一權利必須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。最高人民法院《關於適用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〉若干問題的解釋(一)》規定,符合《婚姻法》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,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,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。楊先生作為原告提出離婚時,只想儘早辦妥離婚手續,而未要求損害賠償,系其自行放棄了權利。
  記者 彭放  (原標題:婚姻過錯索賠應與離婚同時提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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